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01號

原告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寬
被告
邱錦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原告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 年10月8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以書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 郁 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