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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98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8號

原告
正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鄧洲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告
尚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碧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4,662 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㈠被告應將原告前用以支付貨款之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其積欠原告之貨款137 萬8,465 元。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依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核定為94萬7,31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7 萬8,4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2 萬5,775 元(計算式:94萬7,310 +137 萬8,465 =232萬5,77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067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 萬4,662 元外,尚應補繳9,4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次│        │    │     │       │(新臺幣)│
├─┼────────┼────┼─────┼───────┼─────┤
│1 │正洋科技有限公司│玉山銀行│DA4148422 │107 年5月15日 │  2,310 │
│ │        │光復分行│     │       │     │
├─┼────────┼────┼─────┼───────┼─────┤
│2 │正洋科技有限公司│同上  │DA3179762 │107 年5月10日 │94萬5,000 │
├─┴────────┴────┴─────┴───────┼─────┤
│合計                           │94萬7,31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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