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99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9號

原告
史碩偉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告
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274 號判例、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是原告訴請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因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前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900元,尚不足6,4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