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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99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9號

原告
史碩偉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告
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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