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9號
- 原告
- 史碩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生全律師
- 被告
- 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碩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