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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卓立婷曾家貽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7號

原告
林宗瑞
原告
林陳玉妹
被告
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6,76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7,929 元,嗣本院以107 年度補字第75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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