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7號
- 原告
- 林宗瑞
- 原告
- 林陳玉妹
- 被告
- 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6,76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7,929 元,嗣本院以107 年度補字第75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