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玗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慶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 萬1,7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4,1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