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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蔣彥威
  • 法定代理人
    鄒玗芝、陳秀英

  • 原告
    慶栓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積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玗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慶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 萬1,7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4,1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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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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