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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8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2號

原告
鈞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告
興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偉
被告
日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許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被告日典有限公司應補正因變更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聲明,並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對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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