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3號上 訴 人 成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詒文 被上訴人 桃客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被上訴人 宜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9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6,800 元(計算式:7 萬3,800 元×12月×3 年=265 萬6,8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 萬1,0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