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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1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3號

上訴人
成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詒文
被上訴人
桃客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被上訴人
宜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9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6,800 元(計算式:7 萬3,800 元×12月×3 年=265 萬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0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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