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3號
- 上訴人
- 成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詒文
- 被上訴人
- 桃客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運豐
- 被上訴人
- 宜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9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6,800 元(計算式:7 萬3,800 元×12月×3 年=265 萬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0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