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9號原 告 黃柏嵐 黃鄭秀猜 被 告 東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 郁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