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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0號

原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勳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2323 號),惟被告凱興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 萬8,388 元,應繳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8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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