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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79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79號

原告
莪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說明兩造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簽定的「高溫氣密環(
    592mm )等三項」採購契約,其性質為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
    ;如果原告主張這份契約是承攬契約,則請陳報原告依約應
    該完成的工作。
二、請說明前開採購契之標的物,須被告提供載明標的物係用於
    火箭、飛行器、渦輪發動機或其他用途、民用或軍用、是否
    將轉出口等事項的最終用途證明,始能取得出口管制分類號
    碼(ECCN)之法令依據(請詳列法規名稱及條文編號)。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部分,
    請表明原告所受損害,並提出證據。
四、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20萬元部分,似已逾越按前開契約
    第11條第1 項約定,以契約金額百分之5 計算之金額,請陳
    報原告所主張金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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