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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79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莪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另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2日107 年度訴字第30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也沒有依規定提出上訴狀繕本,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及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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