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 原告
- 黃超群即名宏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81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 萬8,3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