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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丁俞尹
  • 法定代理人
    趙鑫宏

  • 被告
    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鑫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穎榛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11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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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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