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鑫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穎榛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11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