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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訴人
逸誠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政彧
上訴人
謝昇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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