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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5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告
佑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鈴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法定代理人
劉振宇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葉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107 年4 月3 日前具狀說明原告是否僅依系爭工程採購契約第21條第10條第3 款前段之約定終止契約,或亦有依同款後段「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工者」之約定終止契約,倘亦有依同款後段之約定終止契約,則事實原因為何?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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