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5號
- 原告
- 佑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銀鈴
- 訴訟代理人
- 鄧智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宇
- 訴訟代理人
- 江松鶴律師
葉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107 年4 月3 日前具狀說明原告是否僅依系爭工程採購契約第21條第10條第3 款前段之約定終止契約,或亦有依同款後段「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工者」之約定終止契約,倘亦有依同款後段之約定終止契約,則事實原因為何?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