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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告
鍾家捷

上列原告與星麒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之本金債權、程序費用及執行費之總額計算即656,688元(計算式:650,000 +1,000 +5,688 =656,688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不足6,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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