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9號
- 原告
- 鍾家捷
上列原告與星麒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之本金債權、程序費用及執行費之總額計算即656,688元(計算式:650,000 +1,000 +5,688 =656,688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不足6,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