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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劉佩宜蔣彥威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告
范進瑞
被告
新祥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銘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6,54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0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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