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蔣彥威
- 法定代理人王春定、余金來
- 原告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9號原 告 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定 被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於民國106 年9 月10日上午10時召開之第十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關於第二案解決缺水問題及第四案增列社區規約地下室停車場管理收繳辦法所為之決議均應撤銷。二、被告於106 年9 月10日所選出之7 樓之8 林耿正(監察委員)及10樓何冬水之委員當選無效。核其上開兩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均係針對106 年9 月10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訟利益同一,而該訴訟標的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3,000 元,尚欠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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