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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約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林曉芳謝伊婷姚葦嵐
  • 法定代理人
    廖世家

  • 原告
    王苡薰
  • 被告
    連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3號原   告 王苡薰 黃薇 蔡麗娥 陳愛玲 林俊廷 程溫淑 吳鎮宇 周麗玲 李鳳陽 趙建維 黃秀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連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家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蔡頤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約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本件合法之訴之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使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葛里法五世社區之商辦區(如民事準備狀附圖所示A1棟大樓之1 、2 、3 樓店鋪、飲食店、辦公室及地下3 樓辦公室、停車場)與住宅區(如民事準備狀附圖所示A1棟大樓4 樓以上、A2棟大樓2 樓以上及B1棟、B2棟、C1棟、C2棟、D 棟大樓3 樓以上房屋)擁有互不干擾之各自獨立出入口。惟「擁有互不干擾之各自獨立出入口」之形式、方法之內容,及位置、範圍究為何,尚有未明,難認係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之訴之聲明。而上開事項依法可以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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