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商仲聯合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