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3號原 告 藍宏洲即菖鴻企業社 被 告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1,8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