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0號上 訴 人 曾長泉 被上訴人 陳昱燐 威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峯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8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9,9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780 元,尚應補繳330 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