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卓立婷徐雍甯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竑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又提起反訴者,如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就其所提反訴部分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始屬符合提起反訴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經本院核定應繳納反訴第一審裁判費共新臺幣8,840 元,嗣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682號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 頁)。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7 頁至第200 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反訴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所提反訴應予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