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2號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竑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又提起反訴者,如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就其所提反訴部分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始屬符合提起反訴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經本院核定應繳納反訴第一審裁判費共新臺幣8,840 元,嗣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682 號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 頁)。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7 頁至第200 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反訴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所提反訴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