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2號上 訴 人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輝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 上訴人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竑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訴字第682 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9,3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