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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訴人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輝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上訴人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竑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度訴字第682 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9,3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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