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訴人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輝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上訴人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竑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