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2號上 訴 人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輝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 上訴人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竑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