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7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易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環
- 訴訟代理人
- 姚秉正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研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馥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