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易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研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馥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5萬9,116 元(計算式:34.5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300元/ 平方公尺=459,116 元);反訴部分為17萬6,400 元,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2,820元,合計10,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