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9號
- 原告
- 尚揚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條
- 被告
- 巫忠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忠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巫忠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