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學桶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萬6,3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