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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亞洲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蔡仁智
被告
楊玉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依兩造所締結之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第22條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就授信函所生之任何爭議,借款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有上開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卷第6頁)。則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授信往來與交易總定書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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