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3號
- 原告
- 梁信華
- 被告
- 龍翔國際有機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筠希
- 被告
- 莊寶筑
蔡凱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 萬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