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3號原 告 梁信華 被 告 龍翔國際有機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筠希 被 告 莊寶筑 蔡凱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