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7號
- 原告
- 山益機械廠即林建忠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健右律師
- 被告
- 林佩思
- 被告
- 陳燕勤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詠嵐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倚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