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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告
山益機械廠即林建忠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被告
林佩思
被告
陳燕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複代理人
陳倚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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