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7號原 告 山益機械廠即林建忠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被 告 林佩思 陳燕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律師 黃重鋼律師 複代理人 陳倚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