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0號
- 原告
-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 被告
- 麻茶元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柳琮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7,8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