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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0號

原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被告
麻茶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柳琮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7,8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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