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6號
- 原 告
-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興
- 被 告
- 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依軟體採購合約書第11條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有關本合約之爭訟,雙方同意以乙方公司所在地為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則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合約書約定之原告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