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0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呂名憲
被告
激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乃富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乃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3,014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3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