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2號上 訴 人 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龍 被 上訴人 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 萬6,1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7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