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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蔣彥威
  • 法定代理人
    蔡東龍、李瑞敏

  • 當事人
    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2號上 訴 人 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龍 被 上訴人 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 萬6,1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7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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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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