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1號
- 原告
-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碩琳
- 訴訟代理人
- 邱英豪律師
- 被告
-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深町秀隆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向本院訴請被告給付居間報酬新臺幣1,021,544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惟原告既係本於居間契約請求給付報酬,則其請求之原因事實自為因居間仲介而成立之對價(民法第568 條第1 項規定參照),此類契約之性質,核屬居間行為之勞務付出及受領對價,而與居間之標的物所在地(特別是不動產居間)無涉,故既與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之不動產專屬管轄要件不符,亦不屬同法第10條第2 項所規定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之情形。茲因原告於起訴時,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乃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足見於原告起訴時,被告之營業所並非在本院之管轄範圍內,本諸管轄恆定原則乃以起訴時為其適用基準,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