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1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1號

原告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碩琳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告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向本院訴請被告給付居間報酬新臺幣1,021,544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惟原告既係本於居間契約請求給付報酬,則其請求之原因事實自為因居間仲介而成立之對價(民法第568 條第1 項規定參照),此類契約之性質,核屬居間行為之勞務付出及受領對價,而與居間之標的物所在地(特別是不動產居間)無涉,故既與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之不動產專屬管轄要件不符,亦不屬同法第10條第2 項所規定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之情形。茲因原告於起訴時,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乃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足見於原告起訴時,被告之營業所並非在本院之管轄範圍內,本諸管轄恆定原則乃以起訴時為其適用基準,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