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1號原 告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碩琳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其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