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1號
- 原告
-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碩琳
- 訴訟代理人
- 邱英豪律師
- 被告
-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深町秀隆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其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