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姚重珍
  • 法定代理人
    李子鋐、黃雪玉

  • 原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炳生公
  • 被告
    寶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培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炳生公 法定代理人 李子鋐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相 對 人 寶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玉 簡青松 相 對 人 吳培安 李慧珍 邱月 劉江月妹 顏九釧 簡素霞 黃麗真 張清溪 陳美玲 上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偉智 相 對 人 周秀華 蕭卓英 兼上列 1人 訴訟代理人 沈萬爐 相 對 人 簡文興 邱日樹 吳淵孝 簡文陽 徐朝柏 何甘菊枝 簡萬談 林勝發 謝秋蓉 林惠琴 王玉梅 許連招 陳思惟 簡玉玲 邱聖夫 盧嘉慧 謝文忠 李淑珍 阮馨慧 李秀珍 黃簡寶貴 吳如玲 郭振榮 郭晉成 郭芊妤 林家宏 蔡宜庭 林雅媛 上列 28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珠蓉律師 袁曉君律師 相 對 人 陳鄧霞 唐志雄 李紹華 李寶霞 張錦秀 吳淳洋 上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宗 相 對 人 簡世宗 邱琇庭 李麗雲 顏九彬 林垂麟 林玠壽 簡美霞 楊月鳳 林熺達 李川奇 蔡素凉 謝桂花 李麗菱 彭耀先 林寶珠 王文賓 簡明德 黃美玉 呂淑貞 邱奕清 許明賢 游慧敏 江峰誼 賴華璧 謝業華 吳佳芸 許盈珂 謝梅英 上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葉志顯 相 對 人 簡立翔 馬占驊 林美貴 林辰滋 曾貴美 邱顯徽 江昆霖 上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林玉霞 相 對 人 黃耀德 陳建志 游騰壽 上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素珍 李秋鶯 游琇惠 楊慧玲 林秀琴 李秀蘭 江顯泰 黃國彥 黃志宏 李宛玲 黃明裕 陳重銘 范鈞倫 林淑滿 王駿豪 高雅雯 上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羅春輝 相 對 人 李中富 黃金鳳 黃錦芳 董淑真 李川浩 蔡麗秋 蕭雅如 陳秀姝 黃筱筑 藍晃榮 蔡顓隆 何吳美玲 何偉群 管瑞榮 宋彩燕 康明哲 康明軒 康明家 陳慶璋 姚英超 上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徐蘊 相 對 人 鄭蓉琳 上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珠 相 對 人 黃其清 陳秉弘 唐興德 吳雨昕 鄭秋美 楊竣宇 楊容榕 蘇俊銘 王思云 江冠勲 宗昭哖 林昭貴 羅徐秋香 黃進茂 王妤柔 郭文憲 李盈潔 江秀圓 江秀珍 何秀琴 彭妙珠 余怡 謝玉華 廖錦英 鄧晏蓉 鄧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5 年度原重訴字第5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本條項之立法,旨在防免因當事人恆定原則,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受判決效力所及致生不利,暨減少實體法上因信賴登記而產生紛爭,乃以公示制度揭示訴訟繫屬之事實,使欲受讓該權利或標的物之第三人有知悉訴訟繫屬機會,據為判斷是否受讓,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惟為避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權益,暨維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保全程序之分野,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以物權關係為訴訟標的,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始在適用之列。倘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依法應登記者,即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不得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復按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之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裁判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以105 年度原重訴字第5 號審理在案,因本件訴訟標的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分割,其得喪變更屬依法應登記之權利,聲請人業於105 年4 月14日合法起訴,可知聲請人所提之訴顯非無理由,爰請鈞院准許核發起訴證明,令原告得至該管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土地為訟爭登記,使社會公眾知悉系爭土地之權利有所爭執,以避免不知情第三人承受土地後遭受不利益,同時減少紛爭擴大之可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請求核發起訴證明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略以:本件如准訴訟繫屬註記,將會影響被告貸款之核貸及房價,茲事體大。原告乃利用訴訟程序干涉其他人購買大溪寶第社區之意願,有權利濫用之嫌。且原告之訴未必能勝訴,請求駁回聲請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上開訴訟標的之權利性質固屬物權,然揆諸前開法條及判決意旨可知,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乃係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之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因此聲請人雖請求分割共有物,然因分割共有物判決,所生確定判決效力,並無待登記即生分割效力,自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之要件未合,是以聲請人據此聲請發給起訴證明,即屬無據。綜前所述,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核與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蔡佳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