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林曉芳、姚葦嵐、郭俊德
- 被告劉柏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選字第18號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王怜力 被 告 劉柏成 訴訟代理人 陳奕昕律師 范振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之桃園市中壢區石頭里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選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參與民國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桃園市中壢區石頭里第2 屆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經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下稱桃園選委會)於同年月30日以桃選一字第00000000000 號公告被告當選,有選舉公告及當選人名單可稽(見本院卷第5-18頁),原告於公告當選30日內之同年12月24日,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程序上於法相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為求當選,自107 年4 月起,與訴外人陳香蘭(被告母親)、劉秀娟(被告乾媽)、王玉香、范姜群兆、王麗萍等人,明知以虛偽遷徙戶籍方式增加選舉權人,即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且知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者,方取得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然為求使被告順利當選,竟與亦明知上情之訴外人李鑑宸、黃馨葵、陳進中、戴敏全、李恆毅、徐瓊華、賴聲捷、許雅婷、謝永軒、林詠瑞、蕭恩琦、吳傑生、蔡宇謙、鍾國暉、張康、陳文胤、黃凱彬、林語珊、楊政翰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李鑑宸、黃馨葵、陳進中、戴敏全、李恆毅、徐瓊華、賴聲捷、許雅婷、謝永軒、林詠瑞、蕭恩琦、吳傑生、蔡宇謙、鍾國暉、張康、陳文胤、黃凱彬、林語珊、楊政翰之戶籍,分別虛偽遷徙至如附表所示為王玉香等人所有之房屋,以此方式由李鑑宸等人取得上開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並經戶政機關將李鑑宸等人列入選舉人名冊,嗣李鑑宸等人即於107 年11月24日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共同使上開里長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被告上開行為業已涉犯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經原告提起公訴,爰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提起本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就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二、被告則以:被告與陳進中、戴敏全、李恆毅、林詠瑞、吳傑生、蔡宇謙、陳文胤確實有刑法第146 條第2 項妨害投票之行為,除此之外,其他人並非共同正犯。又被告與其他候選人票數差距達數百票之多,難認有不法動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經查,被告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嗣被告經桃園選委會於107 年11月30日公告為系爭選舉當選人等情,有桃園選委會選舉公告及當選人名單可憑(本院卷第5-1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規定,兩者要件顯不相同,該條項第1 款明定以「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為必要,但同條項第3 款則無此要件,據此可知,當選人僅須有虛偽遷徙非居住於選舉區內之人之戶籍進入選舉區而取得選舉權,且該員並於選舉期日進行投票者,不問人數之多寡,均構成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行為,得依該條規定,宣告該當選人之當選為無效,至於該虛偽遷徙戶籍之人數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則非所論,且不以該當選人經依刑事判決有罪為要件至明。又刑法第146 條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杜絕選舉舞弊,以達選舉之純正及公平,且為導正選舉風氣,前於96年1 月24日增訂第2 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此因遷徙自由,固為憲法第10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惟基於公益事由,亦得以法律為適度之限制。故而虛偽為戶籍遷移登記之行為,戶籍法第25條及第54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得為撤銷戶籍登記。如虛偽遷入戶籍,實際上未確實居住之情形,僅為符合選罷法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規定之形式,以達投票予某一候選人之目的,如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即應認為構成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妨害投票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657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㈢經查,陳進中、戴敏全、李恆毅、林詠瑞、吳傑生、蔡宇謙、陳文胤等7 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遷入系爭選舉之選區,且該7 人均已領取里長選票進行投票,此有全戶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戶籍遷徒委託書及桃園選委會選舉人名冊1 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選偵字第101 號卷【下稱101 號卷】卷一第108-182 、187 、193-202 ,卷二第33、36 -41、51-57 、88-89 、92-101、113-115 、120-121 頁,卷三87-91 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選偵字第53號卷【下稱53號卷】第13-18 、24、26-30 、33-35 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選偵字第56號卷【下稱56號卷】一第35-36 、44-46 、49-52 、55-56 、93-94 、99、103 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選偵字第66號卷【下稱56號卷】一第86-87 、97-98 、100-102 、111 、117-119 、161 頁,卷二第35-36 、49-50 、74-75 、44-46 、51-52 頁)可佐,堪信為真實。另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與陳進中、戴敏全、李恆毅、林詠瑞、吳傑生、蔡宇謙、陳文胤等7 人共同觸犯刑法第146 條第2 項規定(見本院卷第311 、324 頁),核與其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供述相符(見本院卷第20-24 頁),且查: ①陳進中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當初因為伊經常收到罰單,罰單會寄到家裡去,伊媽媽看到都會很不開心,所以107 年3 、4 月間有向被告提過可不可以把戶籍遷到他家,被告跟伊說好,後來在107 年5 月24日遷戶籍之前的二、三個星期,被告就跟伊說他之後會出來選里長,所以叫伊把戶籍遷過來,也可以同時來支持他,後來他就跟伊約在戶政事務所,陪伊一起去辦理戶籍送徒手續;伊沒有實際居住在該處等語(見56號卷第58頁背面); ②戴敏全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與被告是中央大學客家政治經濟研究所同學,於107 年7 月22日,被告使用LINE請求伊將戶籍遷移到桃園市○○區○○路00號,希望伊能在里長選舉投他一票;伊辦理戶籍遷移之目的是為了要支持被告參選里長等語(見101 號卷二第106 頁背面); ③李恆毅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沒有實際居住在桃園市○○區○○路00號,伊與被告是朋友關係,在距離選舉好久之前,被告有跟伊說請伊把戶籍遷來這邊,因為他之後要選舉,雖然他沒有明白講說是要伊支持他,但因為兩人是好朋友,伊心知肚明他的意思,知道他要伊遷過來的意思就是要投票支持他等語(見101 號卷二第58頁背面); ④林詠瑞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被告於107 年4 月間直接跟伊說希望伊遷戶口支持他,還跟伊說他與前任里長的一些事情,伊承認有妨害投票,但不知道這件事情的嚴重性等語(見101號卷一第175頁); ⑤吳傑生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認識被告之後,就在他家跟伊說他想要參選里長,請伊把戶籍遷過來支持他,伊當時也同意,所以後來伊就跟被告一起去戶政事務所,並且把伊的戶籍地遷到他家去等語(見56號卷第37頁背面); ⑥蔡宇謙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於107 年4 月27日將戶籍遷到中平路127 號,被告請伊遷戶籍時應該是有暗示投他一票,但伊當時不知道他要選什麼,是7 、8 月才知道他要選里長,伊並無法住在石頭里等語(見101 號卷二第128 頁及背面); ⑦陳文胤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是被告找伊遷戶籍,為了選舉投票權,遷過去就有石頭里里長投票權等語(見101 號卷一第191 頁)。 ⑧準此,陳進中、戴敏全、李恆毅、林詠瑞、吳傑生、蔡宇謙、陳文胤分別與被告共同基於使被告能於系爭選舉當選之意圖,而為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後進行投票,核屬共同實行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行為,已構成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當選無效之事由,原告以此為由訴請判決被告當選桃園市中壢區石頭里里長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原告起訴時雖主張訴外人李鑑宸、黃馨葵、徐瓊華、賴聲捷、許雅婷、謝永軒、蕭恩琦、鍾國暉、張康、黃凱彬、林語珊、楊政諭等人,亦有異常遷籍之情事,惟被告有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行為,業經認定如前,原告所指其餘幽靈人口部分,已不影響被告成立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當選無效事由,無再予論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與陳進中、戴敏全、李恆毅、林詠瑞、吳傑生、蔡宇謙、陳文胤等7 人有刑法第146 條第2 項所定妨害投票之行為,堪認可信。從而,原告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求為宣告被告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古鳳玲 附表: ┌──┬───┬──────┬──────┬────┬───┬────┐ │編號│姓名 │遷出戶籍地 │遷入戶籍地 │遷入日期│辦理戶│遷入房屋│ │ │ │ │ │ │籍遷入│所有權人│ │ │ │ │ │ │者 │ │ ├──┼───┼──────┼──────┼────┼───┼────┤ │1 │李鑑宸│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24│本人 │吳錦祥 │ │ │ │中寧里大興西│石頭里中平路│ │ │ │ │ │ │路2 段26之8 │17號 │ │ │ │ │ │ │號17樓 │ │ │ │ │ ├──┼───┼──────┼──────┼────┼───┼────┤ │ 2 │黃馨葵│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24│本人 │吳錦祥 │ │ │ │中寧里大興西│石頭里中平路│ │ │ │ │ │ │路2 段26之8 │17號 │ │ │ │ │ │ │號17樓 │ │ │ │ │ │ │ │ │ │ │ │ │ ├──┼───┼──────┼──────┼────┼───┼────┤ │3 │陳進中│桃園市中壢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24│本人 │王玉香 │ │ │ │五福里五光一│石頭里中平路│ │ │ │ │ │ │街6 號 │60號 │ │ │ │ │ │ │ │ │ │ │ │ ├──┼───┼──────┼──────┼────┼───┼────┤ │4 │戴敏全│桃園市中壢區│桃園市中壢區│107.7.24│本人 │王玉香 │ │ │ │龍興里龍岡路│石頭里中平路│ │ │ │ │ │ │2 段321 巷9 │60號 │ │ │ │ │ │ │弄13號 │ │ │ │ │ ├──┼───┼──────┼──────┼────┼───┼────┤ │5 │李恆毅│桃園市楊梅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24│周凱廷│王玉香 │ │ │ │金溪里青西街│石頭里中平路│ │ │ │ │ │ │3號 │60號 │ │ │ │ ├──┼───┼──────┼──────┼────┼───┼────┤ │6 │徐瓊華│桃園市楊梅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24│周凱廷│王玉香 │ │ │ │金溪里青西街│石頭里中平路│ │ │ │ │ │ │3號 │60號 │ │ │ │ ├──┼───┼──────┼──────┼────┼───┼────┤ │7 │賴聲捷│桃園市中壢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24│本人 │王玉香 │ │ │ │五福里民族路│石頭里中平路│ │ │ │ │ │ │300 號 │62號 │ │ │ │ ├──┼───┼──────┼──────┼────┼───┼────┤ │8 │許雅婷│臺北市中山區│桃園市中壢區│107.6.15│劉柏成│王玉香 │ │ │ │中原里新生北│石頭里中平路│ │ │ │ │ │ │路2 段31巷8 │62號 │ │ │ │ │ │ │號4 樓 │ │ │ │ │ ├──┼───┼──────┼──────┼────┼───┼────┤ │9 │謝永軒│高雄市鳳山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17│本人 │劉秀娟 │ │ │ │誠義里誠義路│石頭里中平路│ │ │ │ │ │ │5 巷48號 │74號 │ │ │ │ │ │ │ │ │ │ │ │ ├──┼───┼──────┼──────┼────┼───┼────┤ │10 │林詠瑞│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1 │本人 │劉秀娟 │ │ │ │龍山里龍壽街│石頭里中平路│ │ │ │ │ │ │145 巷56號 │74號 │ │ │ │ ├──┼───┼──────┼──────┼────┼───┼────┤ │11 │蕭恩琦│桃園市中壢區│桃園市中壢區│107.4.27│王麗萍│劉秀娟 │ │ │ │中央里元化路│石頭里中平路│ │ │ │ │ │ │36號 │74號 │ │ │ │ ├──┼───┼──────┼──────┼────┼───┼────┤ │12 │吳傑生│桃園市中壢區│桃園市中壢區│107.4.27│本人 │范姜群兆│ │ │ │普忠里環中東│石頭里中平路│ │ │ │ │ │ │路772 之2 號│127 號 │ │ │ │ │ │ │5樓 │ │ │ │ │ ├──┼───┼──────┼──────┼────┼───┼────┤ │13 │蔡宇謙│桃園市中壢區│桃園市中壢區│107.4.27│本人 │范姜群兆│ │ │ │新興里自忠街│石頭里中平路│ │ │ │ │ │ │138 號 │127 號 │ │ │ │ ├──┼───┼──────┼──────┼────┼───┼────┤ │14 │鍾國暉│桃園市平鎮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8 │本人 │范姜群兆│ │ │ │北安里康樂路│石頭里中平路│ │ │ │ │ │ │25巷18號 │127 號 │ │ │ │ ├──┼───┼──────┼──────┼────┼───┼────┤ │15 │張康 │桃園市平鎮區│桃園市中壢區│107.4.19│本人 │范姜群兆│ │ │ │義興里達路│石頭里中平路│ │ │ │ │ │ │1 之3 號 │127 號 │ │ │ │ ├──┼───┼──────┼──────┼────┼───┼────┤ │16 │陳文胤│桃園市中壢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22│本人 │源生國際│ │ │ │中建里大同路│石頭里中山路│ │ │事業股份│ │ │ │73號 │63號3 樓 │ │ │有限公司│ ├──┼───┼──────┼──────┼────┼───┼────┤ │17 │黃凱彬│桃園市龍潭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24│本人 │源生國際│ │ │ │永興里中興路│石頭里中山路│ │ │事業股份│ │ │ │553 巷2 號 │63號3 樓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8 │林語珊│新北市汐止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23│本人 │源生國際│ │ │ │自強里水源路│石頭里中山路│ │ │事業股份│ │ │ │4 段190 巷6 │63號3 樓 │ │ │有限公司│ │ │ │弄4 號4 樓 │ │ │ │ │ ├──┼───┼──────┼──────┼────┼───┼────┤ │19 │楊政諭│臺中市潭子區│桃園市中壢區│107.5.23│本人 │源生國際│ │ │ │潭陽里潭興路│石頭里中山路│ │ │事業股份│ │ │ │3 段86巷5 號│63號3 樓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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