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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日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萬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麥燕信

      朱式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 萬8,8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8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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