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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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 楊萬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麥燕信
朱式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 萬8,8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8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