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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告
允大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輝年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被告
林芮嘉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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