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蔡慧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北芳律師
- 被告
- 馮敏倩
- 被告
- 馮天辰
- 被告
- 馮輝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彭成桂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鼎鈞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黃宗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6號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6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930 號判決,並於109 年4 月14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無訛,循此自堪認本件之先決問題應已確定,尚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