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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告
金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統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告
均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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