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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福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瑜珺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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