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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福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瑜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5萬元(計算式:

本訴上訴利益1200萬元+反訴上訴利益27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萬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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