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瑜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5萬元(計算式:
本訴上訴利益1200萬元+反訴上訴利益27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萬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