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 原告
- 江沅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 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69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萬1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