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薩摩亞商WISE SEA TECHNOLOGY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輝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立民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原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立民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心瑛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思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以昕律師
- 被告
- 蔣尚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貞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