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 原告
- 賴籥蕊
- 被告
- 黃炳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以107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駁回,並於翌日以10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翌日起4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元,該補費裁定業於107年12月18日合法送達,另原告不服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3月5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42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再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1月20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918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12月4日確定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最高法院送達證書、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參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